3.3 备品备件


3.3.1 备品备件包括配件性备件、设备性备品和材料性备品。凡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的零件、部件或特殊器材,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备品备件范围。
    1 在正常情况下不易磨损,一般检修不需要更换,但一旦损坏将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直接影响主要设备的安全,必须立即更换。
    2 零部件一旦损坏后不易修复、购买、制造,或其材料特殊,恢复生产时急需。
3.3.2 检修用备品备件应符合下列管理原则:
    1 特殊备品备件可提前购置。易耗材料及通用备品备件,由使用单位参照历年耗用量或按照维护、检修备件定额准备库存量。
    2 加工周期较长的备品备件须提前考虑。
3.3.3 备品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,且具备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书。
3.3.4 备品备件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管道设计工作参数。
3.3.5 备品备件的保管应严格按照有关物资保管的规定执行。存放时间超过一年(钢管除外)的,必须经检测合格,否则不得使用。受损的备品备件,未经修复、鉴定不得使用。
 
条文说明
 
3.3 备品备件
3.3.1 规定了备品备件的内容。
3.3.2 规定了备品备件的技术管理原则。在工作中尚应注意下列三点:
    1 备品备件编制计划批准后,一般由材料部门组织供应。
    2 备品备件计划应本着节约精神,严格按检修备件材料定额要求进行。
    3 《备件材料定额》可根据历年检修情况自己编制。
3.3.3 明确了备品备件要具有证明其质量的各种保证文件,以保证供热管网的安全、可靠。
3.3.4 规定选用的备品备件的技术性能参数不得低于管网工作参数。除钢管外,使用其他设备(如阀门、法兰等)超过一年保存期的,必须翻新并重新更换易损部件后,方可使用。
3.3.5 规定备品备件应保证随时可以使用,避免在保管中人为损坏,经修复的备品备件必须通过鉴定后方可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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